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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5-02-18 14:36     来源:贵阳市国资委    字体:[]

为进一步提升监管企业法治国企建设能力,切实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市国资委制定了《贵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梳理有关重点内容予以解读,供大家参考。

一、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力求简明扼要,对监管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基本内容作出了原则性、框架性政策规定,分别是总则、组织职责、管理机制、重大案件管理、中介机构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七章五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所规范的法律纠纷案件、监管企业的具体含义等。

第二章组织职责。明确了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务工作分管领导、企业法务管理部门、案件涉及事项的业务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三章管理机制。监管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健全案件管理相关制度,包括建立健全案件督办机制、开展法律纠纷风险排查、强化案件全周期管控、健全涉外案件管理机制、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案件预警机制、探索建立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等内容。

第四章重大案件管理。明确重大案件的范围、报备内容、督促涉案企业采取的措施、指导协调重大法律案件的原则。

第五章中介机构管理。包括完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建立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评价机制等内容。

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责任追究的情形和具体要求。

第七章附则。包括监管企业所属参股企业发生法律案件对所持股权权益具有影响的特别要求、大力宣传企业法治工作、《办法》解释权及生效日期等内容。

二、重要事项说明

(一)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明确适用于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监管职责的独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境内外诉讼、仲裁等。所称监管企业的所属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直接或者逐级投资的全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二)组织分工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务工作分管领导牵头案件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法务管理部门完善工作机制;监管企业案件主管部门为企业法务管理部门,统筹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工作,参与诉讼或仲裁等事务;监管企业案件责任部门为案件涉及事项的业务部门,由监管企业根据案件涉及的业务和职能划分确定。

(三)明确重大案件范围

(1)涉案金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2)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3)经研判存在重大国有资产损失风险的案件。(4)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5)涉及单位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诉讼的案件。(6)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要求上报的案件。(7)其他涉及监管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对企业经营发展、社会和职工稳定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重大案件的备案时限要求。发生重大案件应当自立案、受理或者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主要负责人签发报市国资委备案,特别紧急事项应当立即口头报告并及时报送专题报告。报备的重大案件处理完毕后,监管企业应当在取得终审判决、仲裁裁决或调解、撤诉等相关法律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书面报告。

(二)关于监督的特别规定。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案件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的,可以约谈相关企业并责令整改;对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案件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在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并由市国资委和监管企业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人员开展责任追究。

政策原文: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贵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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